|
11岁的小女孩萍萍没有想到,原本高高兴兴地和同学们去秋游,却因为失足掉下铁索桥,导致要切除右肾,落下终身的伤残。近日天河法院作出判决,学校与体育拓展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共计赔偿4万余元。
萍萍的父母诉称,2006年10月31日,就读于天河区某小学的萍萍在学校的组织下,与590多名老师和同学一起到黄埔区的笑××乐园游园。14时许,萍萍在玩铁索桥的时候,由于站立不稳从桥的两块木板中间跌下去,导致右肾断裂伤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法医学鉴定为伤残八级。
萍萍父母索赔18万
萍萍的父母认为,学校未落实安全预防措施没有尽到职责。而开设乐园的体育拓展公司应该落实安全宣讲措施并切实尽职尽责地做到不导致伤害消费者,据此,萍萍的父母要求学校及体育拓展公司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86238.15元。但是,学校及体育拓展公司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萍萍当时是与同学一起掉下铁索桥的,其他同学都没有受伤,而且铁索桥本身就是这样一种荡来荡去的游玩设置方式。萍萍作为一个年满11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对于自己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萍萍受伤时,游乐场的导游并没有在旁边,且游乐场内并没有标示“荡桥”的注意事项,也无其他安全设施,因此,开设乐园的体育拓展公司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在学生们游玩荡桥这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时,学校带队老师并没高度重视,没有特别叮嘱安全事项。萍萍受伤时老师也不在视线范围内,因此,学校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天河区法院判决,萍萍与学校各承担20%的责任,体育拓展公司承担60%的责任。学校赔偿16052.25元,体育拓展公司赔偿27156.75元。